民政及青年事务局(民青局)局长今日(九月二十二日)委任一个监察委员会,就元朗区议员施骏兴于九月十四日被判「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罪成进行调查。
元朗区议会主席及三名元朗区议员于九月十四日,根据《区议会条例》(第547章)(《条例》),对施骏兴议员发起调查。民青局局长根据《条例》及区议员履职监察制度委出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五名成员为陈振彬博士、林翠玲、姚逸华、李清霞及廖子聪博士。监察委员会会确立有关指称所基于的事实是否属实;就已确立的事实是否构成根据《条例》施加处分的理由,给予意见;及如有施加处分的理由,就对有关议员应施加何种适当处分,给予意见。监察委员会在完成调查后将呈交调查报告予民青局局长考虑。民青局局长会在考虑委员会呈交的调查报告后作出裁决,并会适时作出公布。
民青局局长麦美娟说:「政府非常重视区议员的品行和诚信操守,因此《区议员履职监察制度指引》亦特地指明区议员必须在任何时间或任何方面注意个人言行,确保与区议员应有的声誉相称,以及符合公众对区议员一般应有的行为准则方面的期望。区议员履职监察制度可对作出失当行为的区议员作出调查及处罚,确保每一位区议员能尽忠职守、为居民服务。」
她续说:「监察委员会五名成员包括一位非担任区议员的人士及四位元朗区外的区议会议员。他们来自不同界别,地区经验丰富。监察委员会会以严谨态度,不偏不倚、公正持平、独立及客观的方式,按机制进行调查。」
为免影响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的公平性,民青局在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工作期间不会就案件作出任何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