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本地女子,因非法出口和管有受管制的药剂制品及「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违反《进出口条例》、《商品说明条例》、《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昨日(九月二十三日)于区域法院被判处监禁共六十三个月。
香港海关于二○二一年九月至十月期间,分别于香港国际机场、红磡的一个工业大厦单位和上环的一个物流服务中心,检获共约一百六十万粒受管制药剂制品,当中部分为仿制药品,市值约五千五百万元。调查发现该女子招揽他人安排包装及邮寄该批药物,并租用一工业大厦单位用作相关罪行的营运。
该女子透过其银行个人户口收取来历不明的转帐和现金,处理犯罪得益金额高达一千五百万元。同时,她亦从其个人户口提取资金支持相关罪行的营运,包括支付薪金及缴付邮费。
海关对判刑表示欢迎,监禁判刑具相当阻吓作用,并充分反映企图非法出口受管制药物,企图出口冒牌物品及清洗黑钱罪行的严重性。
此外,控方已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法庭申请充公该女子合共约四十七万元的已被冻结资产。
根据《进出口条例》,任何人在没有有效出口许可证下出口药剂产品及药物,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任何人未有按照条文的规定而管有毒药表第1部所列任何毒药,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任何人进出口、销售或为售卖用途而管有冒牌物品,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五年。
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任何人士如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财产,不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任何人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而仍然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百万元及监禁十四年,而相关犯罪得益亦可被没收。
市民可致电海关二十四小时热线182 8080,或透过举报罪案专用电邮帐户(crimereport@customs.gov.hk)或网上表格 (eform.cefs.gov.hk/form/ced002)举报怀疑违反上述条例的活动。